一、沒有謀取到不當利益構成行賄罪嗎?
要更具情況而定,如果主觀上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想法,則不構成。因爲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符合應立案標準的才構成行賄罪。如果主觀上卻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客觀上有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爲,就成立行賄罪了。因爲《刑法》上規定: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行爲人若不是爲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但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爲,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刑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總而言之,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只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爲,才能構成行賄罪。關於該要件的界定,《刑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但不論從學術角度,還是司法打擊犯罪角度而言“謀取不正當利益”依然是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目前依然需要按照該要件對案件進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