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謀取利益的認定是什麼?

受賄罪中謀取利益的認定是什麼?

一、受賄罪中謀取利益的認定是什麼?

受賄罪中謀取利益的認定是:爲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爲。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爲,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爲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爲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爲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於商品範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另據本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爲人是出於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爲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爲不構成本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爲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後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並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在實踐中,行爲人往往以各種巧妙手法掩蓋其真實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須深人地加以分析判斷。如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收受財物,只象徵性地付少量現金,實際上是掩蓋受賄行爲的一種手段,對之應當以受賄論處。對於這種案件受賄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行賄人購買物品實際支付的金額扣除受賄人已付的現金額來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受賄罪中謀取利益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受賄的數額達到了鉅額的情況下,還需要從嚴來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