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

只有違法行政行爲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爲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爲違法爲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爲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定的,不過針對具體的案件,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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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爲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爲採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這是人們一般對行政即時強制和行政即時強制措施不加區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於即時強制是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實施的,其過程相對短暫,其程序也比較簡單、甚至沒有強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時強制措施幾乎可以等同於行政即時強制。但是在觀念上,我們仍然可以將行政即時強制措施理解爲行政即時強制過程中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簡稱行政即時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