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支付不及時的後果

勞動報酬支付不及時的後果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認定方式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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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法律條款,你只要以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爲由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是舉證倒置的,不是由你來舉證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而是由單位舉證單位已經及時足額發放了工資,如果單位不能舉證,那麼單位就是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單位想要舉證就必須要有工資發放記錄,比如銀行轉賬記錄、領取工資時你的簽名等,而這些證據單位肯定是拿不出的,因爲實際並沒有發生。所以你無需擔心。

你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以下主張:
要求單位補發應發未發的工資(包括整月未發的和發了部分的)。
要求以單位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爲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單位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工齡從你正式入職報到開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