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怎麼分,法律有哪些規定

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怎麼分,法律有哪些規定
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怎麼分,法律有哪些規定
離婚時房產增值的部分怎麼分,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爲兩種常見情況:
1、婚前購房,一方未有任何貢獻
購房時,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購買落在出資方名下,此房屬於購房者的個人財產。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爲房屋增值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爲,在分割時可能會結合貢獻比進行補償,實際情況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對於增值部分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