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名下財產
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因此工資收入爲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你在起訴離婚同時可要求分割,同時請求查實女方存款並進行訴訟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