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上受傷了,現在沒有人處理了該怎麼辦

在工地上受傷了,現在沒有人處理了該怎麼辦
在工地上受傷了,現在沒有人處理了該怎麼辦
1、收集證明在工地受傷證據材料。將事故現場的照片、急救記錄、住院記錄、住院病歷等資料組合在一起,如果重傷的情況下,警察製作的筆錄、勘驗記錄等證明資料也可以有效證明工作中受傷的事實。
2、查清用工主體搞清找誰賠償。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找到與之相應的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是由包工頭直接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可以接直找包工頭或者找項目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如果經覈查承包單位是不具有承包建築施工資質,那麼可以找上一級具有承包建築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或發包方要求承擔。
3、申請工傷認定要求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透過項目爲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可以申請賠償工傷,工人按工傷等級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的,依據法律規定由受傷工人所在的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由建設公司、施工總承包商承擔連帶責任。
在工傷認定、傷情穩定後,工人繼續向勞動保障局申請傷殘鑑定即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根據鑑定結果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工人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賠償。
4、要求人身侵害賠償。如果不走不了工傷,可以走人身損害要求僱主賠償。收集證明在工地受傷證據材料,透過鑑定機構確定傷殘等級,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
5、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