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假釋的監督

緩刑假釋的監督
假釋與緩刑的區別

假釋與緩刑不同。兩者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都有一定的考驗期限,都以發生法定情形爲撤銷條件。但兩者也存在許多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則適用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適用根據不同。適用假釋的根據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適用緩刑的根據則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適用的時間不同。假釋是在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過程中根據犯罪分子的表現,以裁定作出的;緩刑則是在判處刑罰的同時宣告的。


(4)不執行的刑期不同。假釋必須先執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對尚未執行完的刑期,附條件地不執行;緩刑則是對原判決的全部刑期有條件地不執行。


(5)性質不同。緩刑是一種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6)作出決定的時間不同。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


假釋和緩刑雖然在形式上有着很多的相同點,但是在很多地方都有所不同,如假釋需要先執行部分刑期,才服刑的過程中表現良好,而緩刑是屬於刑期較短,在認罪的時候態度良好,且認定其不會危害社會,這樣就可以判處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