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和假釋監督和考察

緩刑和假釋監督和考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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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和假釋的區別

緩刑和假釋的區別有:
1、兩者性質不一樣:緩刑是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2、適用對象不一樣:緩刑適用於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結果不一樣: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來的刑罰,緩刑期滿,原刑罰不再執行。而假釋是提前釋放,有條件不執行原來的刑罰。
4、作出決定時間不一樣: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