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證人證言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嗎

請問一下證人證言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嗎
請問一下證人證言可以作爲定案的根據嗎
法庭定案、判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都必須以事實爲根據。證言是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說明、陳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但並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因爲,有的證人證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現象而不是本質,如證人講那天晚上從被害人家逃出的兇手好像是張三,實際上兇手是像張三的另一個人;還有的證人出於種種原因,故意歪曲事實,作虛假的陳述證明。這些證人證言就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否則就可能會冤枉好人或者是放縱了壞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證言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爲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爲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僞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