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人證言怎麼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爲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僞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二、證人證言的特點是什麼
1、證人證言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證人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一般能如實地向司法機關陳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
2、證人證言具有可塑性。
證言不像物證,不是案件事實直接導致的客觀事物。
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要受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各種因素的影響。
如證人的認識能力、表達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環境都直接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證人證言常含有非客觀敘述的內容。
證言是證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因此證人除了客觀敘述案件事實外,往往會對沒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況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斷。
證人對案件的判斷分析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只能供司法人員參考,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以上就是小編關於“證人證言怎麼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問題的相關解答,我們瞭解到,證人證言在法庭上要經過訊問、對峙、證明,還要對證言中不實或存在疑問的地方進行辯訴,之後法庭還需要進行綜合判定證人證言能否成爲定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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