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後不給錢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調解後不給錢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仲裁調解後不給錢怎麼辦,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的,調解一致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若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確認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