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風險及權利義務告知書

訴訟代理風險及權利義務告知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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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有哪些內容

民法院告知被告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內容:一、被害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對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爲,被害人有權提出控告。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對駁回申請回避條件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四、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五、對於被害人的報案,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六、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控告。

七、被害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作出陳述,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八、被害人有權覈對詢問筆錄,認爲筆錄有差錯或者有遺漏的,有權要求更正或者補充。被害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被害人有權自行書寫被害人陳述。

九、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