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同法第七條

經濟合同法第七條
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講的內容是什麼?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釋義】本條是對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的規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一般來講,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涉及當事人的利益,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與強制性規範、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相牴觸,就承認合同的法律效力,國家及法律儘可能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預,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採取自願的原則。但是,合同絕不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問題,有時可能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涉及維護經濟秩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表示,不是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國家應當予以干預。至於哪些要干預,怎麼幹預,都要依法進行,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   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與自願原則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這兩個原則的關係呢?一方面,自願原則鼓勵交易,促進交易的開展,發揮當事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活躍市場經濟;另一方面必須遵守法律的原則保證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前提下進行,使市場經濟有一個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說,遵守法律原則和自願原則是不矛盾的,自願是以遵守法律、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爲前提;同時,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體現和保護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的自願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依法禁止濫用民事權利是統一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合同條文的規定,有不同的情況,有強制性的規定,有非強制性規定。對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是必須執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貸,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對非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例如,合同法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正確認識以上兩種不同的規定,有助於指導當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自主、自願地從事訂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