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環境民事訴訟的管轄、提起、當事人、執行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存在差異。環境民事訴訟亦分爲起訴、立案、審理、作出判決和執行判決四個階段,適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污染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爲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了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爲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而制定,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該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1 爲引導危險廢物管理和處理處置技術的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政策將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本技術政策所稱特殊危險廢物是指毒性大、或環境風險大、或難於管理、或不宜用危險廢物的通用方法進行管理和處理處置,而需特別注意的危險廢物,如醫院臨牀廢物、多氯聯苯類廢物、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單獨收集的含汞、鎘廢電池、廢礦物油、含汞廢日光燈管等。

1.3 我國危險廢物管理的階段性目標是:

到2005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產生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貯存,有條件的實現安全處置;實現醫院臨牀廢物的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將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許可證制度。

到2010年,重點區域和重點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險廢物基本實現環境無害化處理處置。

1.4 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分類、檢測、包裝、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並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5 本技術政策的總原則是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1.6 鼓勵並支援跨行政區域的綜合性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1.7 危險廢物的收集運輸單位、處理處置設施的設計、施工和運營單位應具有相應的技術資質。

1.8 各級政府應透過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理處置體系,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