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時效

工傷鑑定後時效
工傷鑑定有沒有時效
沒有。工傷認定有1年的時間限制,勞動能力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沒有時間限制,一般在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單位不給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應當在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