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公證遺囑的訴訟時效

撤銷公證遺囑的訴訟時效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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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訴訟撤銷怎麼進行

撤銷原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提出申請,到原公證機關辦理。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爲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爲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爲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遺囑人在立遺囑之後,可以將其進行公證,不論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都可以進行公證,這樣可以保證公證遺囑的效力,防止在遺囑人死後,其繼承人等因爲遺產繼承等產生糾紛,如果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審判案件時可以不用判定遺囑的效力而直接使用該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