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又復婚的夫妻財產

離婚又復婚的夫妻財產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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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又復婚的夫妻財產如何處理呢?

《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爲復婚前分得的財產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恢復而回歸爲夫妻共同財產。復婚,並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法律效力等同於結婚,除非復婚時,雙方對財產作了專門的約定,周某只能請求分割復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