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與開發商的糾紛

物業與開發商的糾紛
開發商與物業的區別
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關係主要是購房合同關係,如果開發商未將其房屋全部賣出,那麼開發商也是業主,與普通業主承擔相同的權利義務。

而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通常有以下幾種:

1、物業由開發商選定或成立的公司。開發商選擇與其有業務關係的公司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管理通常以這樣的形式存在。

2、合同關係,物業由開發商招標進入小區負責物業管理。開發商以原始業主的身份進行招標招進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小區物業正常執行,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也會有這樣的形成存在。

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無直接關係。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的,可以爲之前的物業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物業公司。

開發商與物業最大的區別在於職責內容方面:開發商負責建築和建造,並負責銷售,物業公司是負責管理小區衛生、保安及開發商遺留下了的遺漏工程,日常水電氣設施進行監督及服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