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