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什麼要求嗎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什麼要求嗎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有什麼要求嗎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附英文)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