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刑事賠償審查範圍

兩高明確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刑事賠償審查範圍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無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根據本條規定,國家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如下兩種:


1、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


(1)查封。在刑事訴訟中,查封是指司法機關將可以用證據或與案件有關不便提取的財物予以就地封存的一種措施。


(2)扣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扣押針對的是物證、書證。所謂扣押物證、書證,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發現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檔案,依法強制扣留的一種刑事強制性措施。


(3)凍結。凍結是指司法機關在案件的偵查和審理中發現被告人的存款、匯款與案件有直接關係時,要求有關單位對其存款、匯款停止支付或者轉移的一種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司法機關可以採取查詢、凍結措施。


(4)追繳。關於追繳措施,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2、再審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


3、罰金和沒收財產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條件是:


第一,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必須生效,而且已經執行。判決沒有生效。受害人可以透過上訴的途徑申請糾正。判決生效但沒有執行的,沒有發生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財產損害事實,不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生效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受害人被宣告無罪。刑事賠償以公民無罪爲前提。如果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被告人無罪,說明原判處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錯誤,如果已經執行,國家當然應予返還,如果因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亦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審判監督程序,公民被仍然被確認有罪,即使原判決被變更,國家仍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國家賠償時要根據法律規定的一些標準進行,這樣可以幫助大家瞭解刑事案國家賠償範圍如何確定,刑事案件的賠償必須要最大程度的彌補給被錯判人帶來的損害。因爲刑事審判帶來的影響一般是比較大的,國家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進行挽救,這樣才更能體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