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主動放棄的原因

專利權主動放棄的原因
專利權原因敘述一下
專利法:第十九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之所以如此規定,其原因在於專利代理與普通的民事代理有所不同,專利代理機構所從事的代理行爲不是民事行爲,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申請行爲。被代理人因這種代理行爲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之間形成一種行政程序法律關係。在這種法律關係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需要向被代理人即申請人送達檔案。如果申請人在我國境內沒有居所或者營業所,國家知識產權局直接向申請人送達檔案需要較長的時間,甚至難以送達。爲此,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應當委託代理。此外,強制要求代理還有利於保護有關申請人的利益。首先,根據國家主權原則的要求,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在我國申請專利應當使用中文,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和外國組織往往不懂中文,我國的專利代理機構可以爲申請人提供良好的專業翻譯。其次,不要說外國申請人,就是外國的專利代理人也往往不熟悉我國關於申請專利的各種形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所以需要中國專利代理機構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