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放棄專利權利嗎?

一、員工離職放棄專利權利嗎?

員工離職放棄專利權利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利用公司研發並申請的專利,勞動者離職時不能帶走。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爲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專利權人。

二、專利權屬爭議中的技術相關性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爲專利權人。”而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針對《專利法》所述職務發明有如下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在經過授權進行的職務發明的所有權也是規單位所有的,那麼授權專利發明的單位也是可以提前與發明的員工進行約定並支付相應的獎勵費用,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不僅可以透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可以透過知識產權局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