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互爲監護人嗎

夫妻雙方互爲監護人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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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夫妻是互爲監護人嗎

1、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存在監護的問題。

2、如果配偶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其配偶爲其監護人。如果離婚,當然不再是法定監護人。此時,由其他有權監護的人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存在沒有法定監護人!

其他有權監護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認定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需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鑑定確認。在不具備診斷、鑑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羣衆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