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制度形同虛設

取保候審制度形同虛設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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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委形同虛設


勞教執行主體無法履行法定職責。根據1957年《決定》,1979年《補充規定》和1982年《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組成的勞教委員會是勞教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收容勞教人員和批准提前解教、延減勞動期限。由此可見,勞教委是勞教執法的主體。但實際情況是:勞教委的法定職權在沒有明確法律授權下,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的勞教機關行使。勞教委實際上是一虛設機構。具體表現在:一是沒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勞教委一般由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由於單位兼任人員變動後沒有及時按規定增補以及單位成員之間協調不力,勞教委常處於無組織狀態。二是沒有有效的辦事機構。雖然勞教委一般都設有辦公室掛靠勞教機關,但它並沒有切實履行勞教委法定的審批管理職責,而只是負責勞教委印章的保管和用印。三是沒有統一的領導機構。全國沒有國家一級勞教委,省級勞教委和各地大中城市勞教委之間無隸屬關係,勞教委組織處於無人問津、自生自滅狀態。從福建省的情況來看,當前勞教委大都是無健全組織、無辦事機構、無工作制度、無業務經費的“四無”機構。並且,隨着行政處罰法的頒佈實施,如果勞教定性爲行政處罰,那末名義上行使勞教決定權的勞教委也不再有行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權的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勞動教養制度的弊端有很多。主要來說存在三個方面的弊端,亦即勞動教養制度的性質不明確,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呈現擴大的趨勢這造成很多人本來可以判處其他行政處罰但採用勞動教養長時間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因此,我國政府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這對於保障人權有着極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