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保釋制度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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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保釋是起源於英國的一項法律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在一定的條件下,將被逮捕或被羈押的人予以釋放的制度。它是作爲犯罪嫌疑人的一種權利而設定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仍然應當儘量保證其作爲社會生活中的公民的自由。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保釋制度,但是設立了與保釋制度比較相似的取保候審制度。

取保候審是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爲不逃避偵查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保釋與取保候審的不同之處在於:

1、適用的範圍不一樣。英國保釋的適用範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麼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並不因爲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姦、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範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爲“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程序不一樣。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國外警察實施

逮捕後,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並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後,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在我國,拘留、逮捕後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權利不一樣。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徵。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於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沒有其他的救濟措施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