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和釋放的區別

取保候審和釋放的區別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爲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爲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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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和自動釋放的區別

一、釋放是指從羈押場所出來,解除了人身限制。但先前一定有一個原因才被羈押,釋放是解除羈押的結果。
二、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而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已經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再繼續羈押但還需採取其它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放後對其取保候審。如是這樣,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釋放時要籤釋放證,還要簽收司法機關製作的《取保候審決定書》。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