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取保候審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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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取保候審的區別

保釋並非我國司法制度,是指對於已經被關押的被告人提供擔保而准予釋放的司法制度。取保候審是我國的刑事司法擔保制度,即對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保證被取保的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保釋的適用條件相對寬鬆,嫌疑人在收到犯罪指控或者被宣告有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適用保釋制度;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逮捕或者正在簽發逮捕證,均可准予保釋。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較爲嚴格,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發生危害社會的危險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