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與取保候審不同

保釋是英美國家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我們常在香港電影或者外國電影聽到“保釋”一詞。中國法律中沒有“保釋”一詞,有人把中國法律中的“取保候審”制度當做了“保釋”。

保釋與取保候審不同

保釋與取保候審有共同之處:

1、都是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採取的暫時不予以關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擔保爲暫時不予以關押提供保證。

3、都是要求暫時不予以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礙偵查或者審判。

但我國取保候審制度與西方國家的保釋制度的差異的差異是很大的。兩者的性質、理念、適用對象、運作程序、保證方式、保後的監控措施、決定機關、甚至律師在其中發揮的作用都有很大區別。

保釋與取保候審不同

保釋與取保候審的不同之處在於:

1.理念不同

保釋——提高公民對抗國家權力的能力。

取保候審——打擊犯罪。

任何一項訴訟制度都是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作支撐的,保釋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四。

(一)自由理念

自由是人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因此應儘可能地給予保護而不是剝奪。在刑事程序中,強調對被告人合法自由權利的保護尤爲重要。審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羈押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消極自由,那麼在訴訟程序中各個階段的保釋申請提出權和保釋請求複審權、上訴權則是訴訟參與人行使積極自由權利的體現。保釋制度中保釋是常態,羈押是例外,不到萬不得已,個人自由不能被犧牲。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揚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和種種訴訟權利,一面卻以剝奪被追訴人的人身自由爲普遍現象,以審前羈押爲常態,這無疑是一個悖論。

中國的取保候審理念是,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羈押。羈押是常態。只有超期羈押、懷孕、生活不能自己或者有其他法定理由的極少數人才可以取保候審。

(二)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沒有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終確認爲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應把他看作是無罪的人。無罪的人不能剝奪人身自由。

貝卡利亞說過:“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爲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並沒有得到證實” 。既然那些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被認爲是無罪的,將那些在法律上無罪的人拘禁或羈押在監獄裏就需要正當理由。既然審判結果宣告前是無罪的,那麼羈押就是與之相矛盾的,除非完全必要。由此可見保釋制度保證了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實現,而這一原則又爲保釋制度在審前的進一步確立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前提。

中國接受無罪推定原則不管十幾年,中國習慣與將犯罪嫌疑人等同與犯罪人。

(三)控辯平衡

國家掌握着充足的司法資源,國家機關可以採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發現、證實、懲罰犯罪,以實現國家的刑罰權,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權力具有易腐性、擴張性、破壞性。孟得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西方人從不相信國家權力,認爲國家權力中潛伏着侵犯個人權利的危機,爲消除這種危機,就必須強調個人訴訟能力與國家強制力的均衡,用權利來制約權力。

在審前程序中,被逮捕者一旦被懷疑有罪並被限制人身自由後,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機器,國家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調取和收集其有罪的證據。而被逮捕者處於明顯的不利地位,其申辯和證明自己無罪比司法當局證明其有罪要困難得多。這是不公平的。就像拳擊比賽,根本不是一個重量級別的兩名選手是無法相抗衡的。

保釋權是平等武裝、控辯平衡思想的一種反映,它是爲了確保某項公平、自然正義的理念不受特殊情況影響而賦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訴訟地位提高的表現。

中國人缺乏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平等的觀念。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不是爲了讓被告人更有力量對付審判。

(四)訴訟效益

“沒有正當的理由,人們不能使程序在運作過程中的經濟消耗增大。在其它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任何一位關心公共福利的人都有理由選擇經濟消耗較低的程序”。保釋制度的廣泛應用,可以大大減少羈押場所的壓力,減輕關押犯罪嫌疑人的費用。國家專門機構便可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投入到刑事追訴活動的其它環節,從而合理配置司法資源。

2.適用的範圍不一樣

保釋——能不關押儘量不關押,保釋是常態,關押是例外。

取保候審——能關押的儘量關押,關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

英美國家,無論什麼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並不因爲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

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

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姦、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

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範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爲“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單純從這一規定看,我國適用取保候審的範圍是比較廣的。問題是有關司法解釋在此基礎上對取保候審範圍進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司法機關對“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作擴張性理解,造成拘留、逮捕後的羈押是常態,取保候審是例外選擇的司法現狀。同時辦案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關於強制措施工作的出發點是能捕的儘量捕,而不是考慮儘可能取保候審。這樣就造成了大多數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處於羈押狀態。

3.程序不一樣。

保釋——關押被逮捕的人需要法官裁決。當事人有權申辯。

取保候審——逮捕自然引起關押。取保候審需要申請。

英美國家警察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後,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

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法官裁決准予關押才能關押,法官裁決予以保釋的警察必須放人。開庭後,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

在我國,拘留、逮捕後自然引起關押,關押不用提交法官裁決。被關押的人也沒有對是否應當關押向法官申辯的權利。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4.權利不一樣。

保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取保候審——當事人只有申請權,不被批准沒有法律救濟途徑。

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

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徵。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於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沒有其他的救濟措施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5,重複取保

保釋——只有一次。

取保候審——可以重複。

國外的保釋制度不存在重複保釋的情況。

在我國卻存在重複取保候審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1999年10月01日《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由於在保釋和取保候審之間存在以上差異,因此取保候審制度與保釋制度是不同的訴訟制度。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取保候審制度,但實踐中,大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是拘留、逮捕措施。取保候審很少被採用。這與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爲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

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修改的方向是減少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