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程序如何啓動

法院執行程序如何啓動
執行程序的啓動階段

(一)申請執行


1、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應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開始進入執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請書二日內要求審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書及送達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對申請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爲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爲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爲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對管轄權進行審查。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後,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並交付執行庭執行。


(二)移送執行


所謂移送執行,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審判機關直接將案件移交執行機關,從而開始執行程序的制度。移送執行又稱交付執行。主要有一下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裁定書。


4、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三)委託執行


執行程序依權利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開始以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而本院不便執行時,可以委託有關人民法院代爲執行。


委託執行時,要由委託法院向受託法院發出委託執行函件。


受託法院應在收到委託執行函件的1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應及時把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