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有效成立的具體條件

債權轉讓有效成立的具體條件
債權轉讓有效成立的具體條件
1、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1)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
(2)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爲性質上所不允許;
(3)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必須符合民事行爲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爲條件。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