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移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一、債權轉移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債權轉移的成立條件有什麼?

債權轉讓成立的條件:

1、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如何成立債權轉移?

第一、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這種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第二、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爲繼承的債權;

第二類是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爲性質上所不允許;

第三類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於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有哪些可以使債權轉讓生效的條件?

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因此,債權轉移只要債權人通知了債務人,該債權轉讓就會生效。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轉移成立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需要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其次轉讓的債權必須具備可讓性。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發生的根本前提。簽訂合同過程中,雙方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法律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都屬於不可轉讓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