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債權債務轉移是很常見的,債權債務的轉移過程必須確保債權債務明確的。同樣,貸款中也是存在債權債務轉移的,更改了貸款的還款人,貨款債權債務轉移的過程是十分嚴格的,必須按照銀行的程序和合同規定來。具體怎麼轉移債權債務,可以到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貨款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一、貨款債權債務轉移的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爲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爲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爲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爲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生效條件

1、要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該合同應爲雙務合同;

3、應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達成合同承受的意思表示;

4、應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同意。

三、債權債務概括移轉的形式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是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二是所承受的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三是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四是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爲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

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貸款的債權人是銀行,在掙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轉換債務人,但是必須確保債務能夠得到及時的履行。這一轉移的過程也存在風險的,因此必須加強監管,確保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職業明確,不發扯皮的情形,不損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