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爲在轉移債務之前需要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2、若轉移的是債權,則無需獲得債務人的同意,只需要在轉移之後,將債權已經轉讓的事實告知債務人即可。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債務轉移的條件有哪些

債務轉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爲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爲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爲義務。

(三)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規定要求債務轉讓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現行許多人誤以爲債務轉讓方式只有一種,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後再經債權人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爲,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所以《民法典》這條規定債務轉移的方式還應包括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及債務人、第三人和債權人三方相互或共同達成協議的方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爲債務作爲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

債權、債務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是可以轉移的,由於轉讓債務可能會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故此在實施債務轉移行爲之前,需要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而對於轉讓債權,僅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