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的證據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任何書面、口頭等能夠證明債務轉移的記錄都可以作爲證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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