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終止合同
雙方約定合同終止條件作數嗎

在《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並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在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原有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爲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還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