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雙方不能約定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雙方不能約定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勞動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自治的產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約定。但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這是爲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在《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並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在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原有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爲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還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講是很不公平的。畢竟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如果勞動合同還不能儘可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用人單位只會更加肆無忌憚的侵犯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