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被終止後雙方能恢復嗎?

一、合同違約被終止後雙方能恢復嗎?

合同違約被終止後雙方能恢復嗎?

合同違約被終止後雙方是否能恢復應當根據協商的情況而定,達成一致意見的就是可以恢復的,但一般還需要重新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二、《民法典》對於合同訂立的有關規定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合同違約責任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來進行處理,涉及到雙方合同的具體情況難以進行處理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