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放棄財產離婚

妻子放棄財產離婚
妻子放棄財產離婚
有了婚外情的女子李某,爲達到離婚的目的向丈夫承諾放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但離婚後的李某竟反悔,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近日,北京市密雲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與丈夫鄭某原系夫妻。

2008年12月3日,爲了解決孫子上學的問題,鄭某的父親將密雲興雲甲區的樓房一套贈給鄭某和李某。

後來李某有了婚外情,爲達到離婚的目的,李某承諾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2009年11月10日,兩人在密雲縣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現有興雲甲區ⅹ號樓1單元202室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

離婚後的李某反悔,提出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是受鄭某脅迫,現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並由鄭某給付其房屋折價款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李某與鄭某簽訂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亦未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該協議合法有效,鄭某獲得密雲縣興雲甲區ⅹ號樓1單元202室房屋所有權。

李某雖提出該協議系因鄭某脅迫所籤,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其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並由鄭某給付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