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行爲能力

民法通則行爲能力
民法通則》中關於民事行爲能力的規定

(1)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1、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2、第十二條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3、第十三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4、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5、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6、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通篇下來,法定代理人要想更好的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就應該對法律保持嚴謹的學習態度,不應該對法律知識的瞭解持有將就態度,無民事訴訟行爲能力人也是需要被保護的,如諾有偏差威脅到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監護人也是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