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權力下放依據

行政處罰權力下放依據
行政部門權力下放後是否還能行使下放的權力
——明放暗收。地方在強力推進審批領域改革的過程中,一批下放的審批權被中介從政府手中接過。這些具有官方色彩或背景的中介機構,或掛靠在政府主管部門名下,或由政府退休幹部任職,利用行政影響力破壞市場公平。這些被稱爲“二政府”的“紅頂中介”,蠶食簡政放權改革紅利。——放權“躲貓貓”。一位政府部門的審批人員告訴記者,他所在的單位有一項廣告審批權,雖然按照相關規定這個審批權可以下放到基層,但上級部門卻遲遲不批准給基層專網審批接口。這也就意味着,這個權力“想下放也下放不了”。海南省政務中心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經過前幾輪的改革,容易清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都已取消下放,剩下的都是“硬骨頭”,改革觸及部門核心利益,一些部門不太願意放權,存在放權含金量不高、責放權不放等現象。——有人放接不住。一位投資人想在東北某市申請辦一個幼兒園,結果按照規定把材料報上去後卻遲遲等不到迴音。後來才發現,由於這一審批事項已經由市民政部門下放到區民政部門,但因區裏從未辦過此類審批,所以工作人員臨時研究檔案,遲遲不敢動筆審批。基層幹部告訴記者,隨着權力層層下放,基層政府增加了許多管理事項,人變得越來越忙;但因不熟悉新的管理業務,處理事情有些摸不着頭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