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基地臺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假基地臺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假基地臺造成的危害有哪些
1、假基地臺設備是嫌疑人私自組裝生產的一種高科技儀器,主要由主機、筆記本電腦組成,能夠強制連接用戶手機信號,攝取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資訊,可以任意冒用手機或公用服務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短信。假基地臺設備實施違法犯罪是一種新型犯罪,涉及地域廣、社會危害大,嚴重危害國家通訊安全,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影響人民羣衆安全感。
2、利用“假基地臺”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嚴重危害國家通訊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羣衆在收到要求轉賬、匯款短信時,一定提高警惕,即使恰好有匯款需求,也要透過電話與對方覈實相關資訊,防止上當受騙,發現有詐騙行爲的,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即便是垃圾短信沒有危害,“假基地臺”的存在也會對手機使用帶來危害,執行“假基地臺”時用戶手機信號被強制連接到該設備上,無法正常使用運營商提供的服務,手機用戶一般會暫時脫網8~12 秒後恢復正常,部分手機用戶則必須開關機才能重新入網。此外,“假基地臺”還會導致手機用戶頻繁地更新位置,使得所在區域的無線網絡資源緊張並出現網絡擁塞現象,影響用戶的正常通信。
(一)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三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經鑑定爲專用間諜器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使用“假基地臺”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利用“假基地臺”設備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行爲,同時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假基地臺”設備,或者非法使用“假基地臺”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等犯罪,爲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設備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對於非法使用“假基地臺”設備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