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怎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怎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爲每平方米。
3、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爲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爲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覈發土地使用證以後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