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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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一)到勞動監察去投訴時,首先應記下前去投訴的時間和接待自己的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因爲勞動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都是佩戴工作牌,上面有自己的姓名、職務等。



    (二)前去投訴的事項必須是歸勞動監察部門受理,在實際中,有許多案件同時歸屬於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受理,在處於維權成本的角度考慮,勞動者應採用勞動監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勞動監察受理案件兩年時效期的法律規定:《關於實施<勞動監察保障條例>若干規定》 第18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爲發生在兩年內的。所以勞動者必須要牢記這個時效期兩年的規定,很多勞動者的案件都是因爲過了這個時效期而失去法律支援。



    這裏提及的是勞動監察程序,在這裏順便提一下:在勞動者維權的另一個維權途徑是勞動仲裁程序,到勞動仲裁去申訴的時效期是一年。



    (四)勞動監察依法應當給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尤其是投訴人或舉報人向勞動監察提出給予自己保密的要求時,由於勞動監察泄密舉報人或投訴人的資訊而導致不良後果時,勞動監察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五)勞動監察部門在接到勞動者的投訴後,必須在5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並最多在兩個月內結案;勞動監察部門在接到勞動者的舉報後,必須在7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最長結案期限與舉報的結案期限一樣都是兩個月。對於到勞動者投訴案件,如果勞動監察因爲不受理的,必須在5天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舉報人或投訴人要求勞動監察告知自己案件處理結果時,勞動監察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或投訴人。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和合法權益時,雙方也是需要在確定勞動關係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雙方的權益也是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當雙方出現了爭議和糾紛時,也是可以透過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機構提出投訴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