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強拆前有什麼程序

司法強拆前有什麼程序
司法強拆前有什麼程序
(一)與拆遷戶進行協商。每次進村入戶做搬遷動員時,工作人員把拆遷相關內容告知拆遷戶,並與其進行溝通協商。在與搬遷戶做溝通工作的同時,相關的工作人員要如實記錄戶主提出的相關補償要求、在場地點、時間(精確到小時)和在場人員,並拍攝下協商時的照片、錄像資料留底。協商之後,整理出協商檔案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參加人員包括街道辦和居委會人員,要分別簽名並按手指模)、拆遷補償方案、搬遷業主提出的補償要求;協商檔案後面附上相關照片或者錄像資料。對於存在賠償爭議、未能達成搬遷協議拆遷戶,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可每四十五天左右就其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二)限期戶主簽訂拆遷協議書。對於在規定的時間內,仍存在賠償爭議、未能達成搬遷協議的拆遷戶,向其發出《限期簽訂拆遷協議告知書》,下發告知書時,組織工作人員拍攝下相關照片或者錄像,對於簽收的用戶,工作人員要保管好回執;如果拆遷戶拒絕簽收,要組織人員拍好發出過程錄像資料或者照片,並在《限期簽訂拆遷協議告知書》下方註明拒絕簽收,並讓“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員包括司法所人員和社區居委會人員)。告知書送達拆遷戶五天之後,拆遷戶如還拒絕辦理,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制定強制拆除房屋維穩自評報告。拆遷工作結束後,對於不肯簽訂協議的拆遷戶,制定強制拆除房屋的維穩自評報告。自評報告的內容包括該戶不肯簽訂協議的原因、拆遷後對該戶戶主有何影響、如強制執行該戶主會採取的維權手段或者過激行爲。
(四)將以上所有資料送法制部門進行審查,如資料尚欠缺時,要按法制部門提供意見補充相關資料。
(五)將法制部門審查的資料送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進行裁定,如法院裁定可強制拆除後,將拆遷款劃入指定帳戶。
(六)限期戶主拆除房屋。對於法院裁定可強制拆除房屋的拆遷戶或者已經簽訂了協議並領取拆遷補償款卻還沒搬遷的拆遷戶,向其發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書》,期間組織人員收集好通知書下發過程的錄像資料留底,如果拆遷戶拒絕簽收,也要組織人員拍好發出過程的錄像資料留底,並在《限期拆除房屋通知書》下方註明拒絕簽收,並讓“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字(見證人員包括司法所人員和社區居委會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