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定性爲贈與比較合理。
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爲三種況:
一是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爲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爲彩禮,符合一定情況時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接愛雙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爲婚前贈與財產;
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等,屬於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