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犯罪辯護詞

精神病患者犯罪辯護詞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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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犯罪辯護詞應該是怎樣寫的呢?

辯護人的肯定範圍
  律師監護親友團,團體單位又推薦
  註解:
  1、關於辯護人的人數限制: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辨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③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2、可以被委託擔任辯護人的範圍:①律師;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③人民團體(法律援助機構)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單位犯罪)推薦的人。
辯護人的否定範圍
  剝奪限制自由民,無限行爲能力人,刑罰被執人遭禁,想做辯護絕無門。
  五關現職非公民,陪審利害連着根;上述四類自然人,近親監護可以聘。
  檢察法官已離任,時空身份兩頭審,就算在職享天倫,配偶子女地域禁。
  註解:
  1、這三類人員絕對不能做辯護人:①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如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②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③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正在被執行的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也包括緩刑。
  2、這四類人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的,並且不是前三種情形可以擔任辯護人:①五關現職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②非公民: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③本院的人民陪審員;④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3、離任法官和檢察官①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②法官、檢察官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時間與身份同時限制(2年和律師身份);地域限制(原任職法院)
  4、現職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和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或檢察官所任職法院或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配偶、子女地域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