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搶劫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精神病人搶劫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精神病人搶劫罪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沒有受過任何行政處罰(如治安拘留、勞動教養)

2、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具有悔罪表現

被告人從偵查階段到今天庭審,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非常好,同時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觀惡性小

具體體現在①從犯罪的起因來看,是其因父親生病無錢治療,是爲生計所迫,與用於生活揮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區別;②從犯罪的實施過程來看,不是精心準備的預謀犯罪,在對被害人進行加害時其主觀願望並不願意加重對受害人的傷害;③從對犯罪結果的追求來看,犯罪意志並不堅定。

4、情節和後果不嚴重

本案暴力程度與一般的搶劫罪相比要輕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殺傷力的兇器,如槍、刀,對被告人僅造成了皮外傷。

5、基於被告人家庭情況、個體情況、成長經歷與一般的犯罪相比我們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寬的一面。

被告人母親在其兩歲時被拐賣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時就輟學在外打工,成爲家庭的經濟支柱。現在父親又癱瘓在牀,無錢治病。19歲的年齡雖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爲能力人,但是大多數同齡人在這時仍是學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別是非的能力與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離。

另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雖然沒有賠償的實際行爲,但其父親及本人有積極賠償的態度。同時被告人未能賠償的原因是其家庭確實一貧如洗無法賠償,其與那種有錢不賠償有着本質的區別。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處罰情節

被告人屬於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關於本案量刑起點刑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搶劫罪量刑起點做出以下規定: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因此本案的量刑起點應在三到五年,辯護認爲: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建議合議庭對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點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點刑主要從被告人的犯罪的後果、手段、金額、次數、有無從重加重情節、從輕減輕情節等方面確定量刑被告人起點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諸多的從輕情節和減輕情節,沒有任何的從重或加重情節,其行爲在搶劫罪中屬於最輕的表現之一,因此應給予最低的量刑起點。

三、對被告人基準刑的確定

在本案中對被告人刑罰量增加的基準刑爲被告人搶劫的受害人財物的金額。被告人所搶劫的財物摺合金額爲3900餘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導意見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爲6個月到8個月,辯護認爲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議在6個月。具體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確定

(一)本案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有

1、被告人屬於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二款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

辯護認爲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案被告人對未遂的從寬幅度應該接近50%理由如下:

(1)從本案結果的來看,本案造成的實際結果是被害人僅有一些皮外傷,這在搶劫罪中是危害結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節置於案件的全部情節中統籌考慮。

在決定對未遂犯量刑時,應當把未遂情節放到案件的全部情節中考察其意義。如果未遂這一情節在全部情節中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從而影響甚至顯著影響了案件的社會危害程度時,就可以決定對未遂犯減輕處罰。

(3)從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爲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圖未能實現。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較薄弱的,其主觀惡性也就較小,就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對大一些。

2、被告人當庭自願認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確定宣告刑應當考慮的因數

1、被告家庭狀況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況如上已做了敘述,不在贅述。

2、同案同判的原則

根據辯護人收集的案例(1)高新區法院案例:【案號:(2009)高新刑初字第122號】劉強、李明樹搶劫案。兩被告騙乘被害人的電動三輪車,採用毆打威脅方式實施搶劫,因被害人反抗搶劫未遂。法院對兩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2)中級人民法院示範性案例:金堂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劉紅軍搶劫案,被告具有犯罪未遂情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3)金牛區人民法院案例【案號:(2010)金牛刑初字第40號】被告具有搶劫未遂情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對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較爲適宜。

五、本案對被告人判處緩刑更爲適宜

1、被告符合緩刑的條件

宣告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判處緩刑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體現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當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該政策中明確要求要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依法從“寬”。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作爲犯罪處理;對於依法可不監禁的,儘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勞動力。如果對被告科以嚴厲的處罰,不僅將使被告年老癱瘓的父親無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臨喪失維持生活、看病維持生命的唯一經濟依靠。這樣的局面無論如何都是和諧社會中的不和諧音符。

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減輕處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辯護詞:

年 月 日

綜上所述,再案件當中辯護詞還是能夠起到非常幾級的作用,律師一般都會根據案件的進展和掌握到的證據來對當事人進行辯護,一份很合理的辯護詞也能夠會當事人爭取到很好的結果,就精神病人的犯罪來講,還需要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