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保護商業祕密的指導意見

廣州市保護商業祕密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

常見犯罪的量刑


確定具體犯罪的量刑起點,以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爲根據。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以危害較重的一種確定量刑起點,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的社會危害性確定所應增加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第七條 詐騙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五千元的,或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詐騙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或者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詐騙公私財物數額達到三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五萬元不滿七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7)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一般滿二萬四千元不滿三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序連結、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第2 條第3 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具有第2 條第4 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詐騙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具有第2 條第3、4 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詐騙數額分別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詐騙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在案發後主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詐騙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至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需要說明的問題


(1)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第1、2、3 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2)詐騙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以既遂部分確定起點刑和基準刑的,可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起點刑和基準刑的,可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爲造成損害後果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3)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以上所有的內容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於重慶網絡詐騙案2017的一些量刑的標準。除此以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他人在善意的情況下利用一些不太合理的手段騙取了財物是不會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但是如果是惡意騙取他人財物,是會根據具體情況量刑的。